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5號

請求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當事人(被告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8,

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