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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章
被告
鍾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4,000元【即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31,400元×60平方公尺=1,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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