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 原告
-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章
- 被告
- 鍾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4,000元【即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31,400元×60平方公尺=1,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