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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賴文章

  • 原告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衛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章 被 告 鍾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4,000元【即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31,400元×60平方公尺=1,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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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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