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台灣有機棉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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