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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8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台灣有機棉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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