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 原告
- 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賢
- 被告
- 鄭裕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無權占有系爭車輛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格,爰暫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