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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9號

拆除違建圍牆以還日照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盧坤金
被告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違建圍牆以還日照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加蓋二樓圍牆遮蔽原告所有鄰第,減少日照時間,爰請求排除圍牆以維原告日照權並補償被告因作物歉收所造成之損失,但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具狀補正之(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被告做何事或請求之金額),並陳明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茲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於未能實際查報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即損害賠償金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損害賠償金額即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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