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龎建華
- 原 告
-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龎建華
- 原 告
-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龎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森榮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