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李蓓
- 法定代理人陳義承
- 當事人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 z o.o.、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 z o.o. 法定代理人 Bartlomiej Markowicz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被 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273,000元,以民國111年3月29日(以本院收件章日期為準)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時之臺灣銀 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045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9,285元【計算式:美金273,000元×29.045=7,929, 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9,0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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