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2號

請求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陳學毅
被告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7萬元【詳見起訴狀所附原證2所載轉讓總價金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