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家瑜

原告
馬克儉即藤野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