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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號

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怡嫺

上訴人
即原告
七星崗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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