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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陳建誠

  • 上訴人
    林永豐張永昌鄭明芬
  • 被上訴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順天甲子園管理委員會李育友陳建誠陳怡如王靜諭朱紘均吳惠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林永豐 張永昌 鄭明芬 被上訴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上訴人 順天甲子園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被上訴人 李育友 陳建誠 陳怡如 王靜諭 朱紘均 吳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所訴請返還之土地總面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108元(計算式:174.37㎡×28400元=4,952,108)。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104元,扣除上訴人前所繳納之17,335元,尚不足32,769元;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76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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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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