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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請求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莫漢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上訴聲明,其

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且本院亦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法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

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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