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孟君

抗告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相對人
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
相對人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1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