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 原告
-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發
- 被告
- 李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逕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27頁),然其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