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林茂發
- 原告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景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發 被 告 李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逕行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27頁),然其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馨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