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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上訴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被上訴人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萬5,828元(計算式:402萬5,828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500萬元【即判決主文第2項本票之票面金額】=902萬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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