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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陳冠霖陳昱翔

上訴人
賴荷梵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云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90,969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990,9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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