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
- 原告
- 閎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木
- 被告
- 王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及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