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 原告
-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孟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告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