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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卓燦然

  • 原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34號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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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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