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
- 上訴人
- 黃金富
- 被上訴人
- 國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永惠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