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2號
- 原告
- 盧坤金
- 被告
-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拆除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