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江奇峰

上訴人
即原告
昊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幕
法定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被上訴人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前法定代理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