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昊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幕
- 法定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挺
- 被上訴人
-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前法定代理 陳文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