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孟君

上訴人
鄭雅玲
上訴人
李怡霖
上訴人
李燕妮
上訴人
林登義
上訴人
洪英逸
上訴人
曾惟琪
上訴人
廖全福
上訴人
歐啟勳
上訴人
蔡惠如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世琳
被上訴人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何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