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許石慶、蔡孟君、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家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李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4 萬8,98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歐強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75萬元(分兩筆金額,各為100萬元、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浮動加碼百分之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百歐強公司未依約還款時,按借款餘額自遲延日起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冠霖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百歐強公司自110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134萬8,987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李冠霖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其於110年9月10日死亡,被告為李冠霖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冠霖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貸款帳務查詢明細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資料、百歐強公司變更登記表、郵政定期儲金利率表、李冠霖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121、3356號、111年度司繼字第947號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5、69至83、91至121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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