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澄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利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澄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406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19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並於114年3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