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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李婉玉

  • 當事人
    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劉亮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雀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亮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給付 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00元(510,000+27,000=537,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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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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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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