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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
    文韜、潘柏璁

  • 當事人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韜 被 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璁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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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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