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文韜、潘柏璁
- 當事人康力國際有限公司、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韜 被 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璁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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