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 原告
-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韜
- 被告
-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璁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