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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鄭百易

原告
喜陽農畜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告
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楓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蔡安德連帶負擔百分之67」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康楓愷連帶負擔百分之6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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