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陳冠霖
- 當事人宗原營造有限公司、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何美惠、柯羽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柯佳伶、蕭奕萱、蕭仁偉、張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原 告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蘇蕙瓊 林敬芬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告 何美惠 柯羽姮 追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追加 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美釗 追加 被告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楊奉忠即承發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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