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2號
- 原告
- 振宏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水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補正下開理由欄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1,000元及利息,然依原告起訴狀及系爭和解書記載,兩造協議被告應給付原告704萬元,給付方式為首期200萬元以兆豐國際商銀支票支付外,其餘款項自民國107年4月起至119年3月止,以每月一期,每期35,000元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尚餘4,331,000元未付,故於原告起訴時,尚有未到期之部分,何以得於本件為一次請求?如欲以將來給付之訴方式請求,亦請具體敘明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之情事。
三、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上開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