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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陳献章會計師即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原告
產管理人
被告
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94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9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所為本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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