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19號
- 上訴人
-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海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 被上訴人
- 都市更新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26,002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