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 上 訴 人
- 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宏
- 被 上訴人
- 廖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按同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