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2號
- 原告
-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周子豪、廖秀滿之承當
- 原告
- 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彥
- 訴訟代理人
- 楊亭寬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春霖
- 訴訟代理人
- 周美瑩律師
- 被告
- 楊瑞芳
陳楊淑
王楊鶴
楊淑梅
楊淑鶯
楊淑資
楊文祥
楊文祿
紀明安(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弦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欣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亭羽(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