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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周子豪、廖秀滿之承當
原告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霖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告
楊瑞芳

陳楊淑

王楊鶴

楊淑梅

楊淑鶯

楊淑資

楊文祥

楊文祿

紀明安(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弦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欣辰(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紀亭羽(即楊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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