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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江彥儀

原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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