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川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萬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