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
- 原告
-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錕一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玲律師
- 原告
- 何俊德 住○○市○○區○○路000巷0號
- 被告
- 陳柳枝 住臺中市沙鹿區自強路601巷11號
- 訴訟代理人
- 謝英吉律師
- 設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民權路115號
- 何進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 何瑞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陳振鐸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同一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同一、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具有攻擊防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