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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廖欣儀鍾宇嫣

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

原告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錕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原告
何俊德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被告
陳柳枝 住臺中市沙鹿區自強路601巷11號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設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民權路115號
何進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何瑞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陳振鐸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同一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同一、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具有攻擊防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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