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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悌愷黃崧嵐鍾宇嫣

上訴人
即原告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瑤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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