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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威智、林永基、廖小菁及原審被告展碩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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