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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8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王詩銘鍾宇嫣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被告
許文建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71萬2,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多益禧公司)於附表所示「借款期間」欄所示時間,邀同被告李嘉倩、許文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附表編號1之借款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息,之後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15)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005機動計息;附表編號2至7之借款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2)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多益禧公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多益禧公司於111年7月27日起陸續未付本息,依兩造約定授信書第5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多益禧公司尚積欠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合計171萬2,7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李嘉倩、許文建應與多益禧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見本院卷第17至29、99頁)、授信約定書(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原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43至57頁)、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借 款 期 間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2,000,000元 1,574,908元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 0.222%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2 76,000元 21,334元 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3 76,000元 21,944元 自109年8月3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112年4月3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4 76,000元 22,607元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5 76,000元 23,270元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6 76,000元 23,982元 自109年10月5日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4月2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7 76,000元 24,733元 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 0.222%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合計 2,456,000元 1,712,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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