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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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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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