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 原告
- 連豐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昀陞
- 被告
-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