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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給付仲介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連豐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昀陞
被告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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