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蕙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111年9月21日星期三(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9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41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143頁)、答詢表(本院卷第145~149頁)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