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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原告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被告
CHIEW KOK CHING(馬來西亞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馬來西亞國民,於民國108年1月7日即自我國出境,且未留有在我國之送達地址,原告起訴亦未記載被告在馬來西亞之住所,本院乃依原告之聲請,對被告為國外公示送達。然本院依職權調取與本件相關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68號卷宗,卷內附有被告馬來西亞之身分證影本,記載其馬來西亞住所為:NO 788-C TAMAN KERJASAMA BUKIT BERUANG 00000 MELAKA,則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送達。因前揭事項須再予釐清,本院認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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