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安宥
被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7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