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 上訴人
-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周雍偉
鍾宏志
陳亮任
趙瑞田
劉世偉
蕭嘉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111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附表所示減資前之股數及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核定為9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