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1號
- 原告
-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
- 被告
-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商品經銷合約書約定給付經銷保證金,則經銷合約書之契約定性、經銷保證金之給付目的及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每年應交付18萬張雷射標予被告等事項,仍有調查必要,兩造應於內112年7月19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又被告於112年6月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附件5文書證據影印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內容,被告如仍欲提出該證據,應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完整清晰之證物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