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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

損害賠償(代位求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盛營造有限公司、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代位求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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