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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請求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下稱1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17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17號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20日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原告願撤回本件起訴,故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各自具狀撤回本件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同意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參照),附予敘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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